《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共14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会计信用记录内容、记载、更正等有关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会计信用记录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记录”,保障会计信用及时准确记录。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
《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信用记录,我们起草了《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10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552544
电子邮箱:renyuanchu@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7日
会计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