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规划统筹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通知
渝规资改委发〔2024〕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以及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持续深化改革提升乡村规划统筹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助力宜居宜业巴渝和美乡村建设,促进我市乡村全面振兴,现就加强规划统筹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规划统筹效能
(一)加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坚持小县大城、强镇带村,综合考虑区位条件、乡镇规模、设施配套、产业经济、资源禀赋等因素,充分衔接区县和乡镇发展需求,细化确定全市特大镇、中心镇名单,2025年开展全市特大镇、中心镇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可通过“多镇联编”、“多镇联报”等方式提高编审效率,支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镇区(场镇)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审。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完成后,于30日内将数据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责任单位:总规处)
(二)分类有序编制村庄规划。以实用为导向,按需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实行村庄规划分类编制管理,重点规划类村庄,原则上编制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特色规划类、稳定发展类村庄,原则上编制项目式村庄规划。自然收缩类村庄,可在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分区)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乡村规划管理规则,作为规划建设管理依据。(责任单位:科技处)
(三)简化村庄规划入库要求。实行村庄规划分类入库管理,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针对规划范围内所有用地类型和空间要素进行建库,项目式村庄规划可仅对项目范围、调整地类等要素进行建库,依据乡村规划管理规则办理的农民建房、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按月为单位分批次凭矢量数据直接入库。(责任单位:科技处)
(四)建立村庄规划快速修改机制。已批村庄规划不涉及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在村庄规划成果报送审批前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并将数据库成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责任单位:科技处)
(五)增强村庄规划实施弹性。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可预留不超过村庄建设用地总量5%的机动指标,以“点位示意”、“项目清单”、“用途留白”方式纳入规划管控,用于保障暂时难以确定具体位置、用途和用地规模的乡村振兴项目。在不涉及强制性内容前提下,由村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方案,明确用途、规模、位置和建设要求,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随用地报批文件一并报送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项目批准后以数据增量包的形式更新数据库。(责任单位:科技处、总规处)
(六)增强村庄规划协同联动。加强村庄规划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的衔接,细化落实专项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规划指标,以及耕地集中连片整治、“山上换山下”整治、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确保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优化协同。分类推进村庄规划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协同融合。对尚未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要将村庄规划中空间优化内容在实施方案中予以落实,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一体化或同步编制村庄规划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对已布局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且村庄规划已审批的,应结合实施方案,及时调整村庄规划相应内容,进一步优化细化农业空间布局、产业功能布局等。对已审查备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但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在实施方案基础上完善目标定位、规划指标、空间管控等必要规划内容,按村庄规划流程报批和建库后,作为用途管制、项目实施依据。探索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增减挂钩等事项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案一次性审批,对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承担各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区县(自治县),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下放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升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科技处、生态修复处、新区处、耕保处、用途管制处)
(七)加强底线管控引导。村庄规划编制应充分衔接河道管理范围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控制底线,全域全要素村庄规划要重点分析地质环境条件与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并提出村庄规划防灾减灾建议。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可结合项目建设需求,将项目式村庄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整合编制。(责任单位:地勘处、科技处)
二、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八)激励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补充耕地的工作机制,在补充耕地选址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可通过资金补助或者指标保障等方式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保障本辖区内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责任单位:耕保处)
(九)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等方式,促进零星破碎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适度集聚,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稳妥有序开展村村挂钩、村镇挂钩,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原则上用于项目区内自平衡,优先满足农民新居、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用地需要。(责任单位:用途管制处、科技处、调查监测处)
(十)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差异化管控。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监督管理。对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的农村道路、排灌设施、设施农业用地等不按建设用地管理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论证,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对原居民住宅用地以外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出具认定意见。(责任单位:用途管制处、总规处、市林业局)
(十一)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内原住居民合理住宅用地。各区县(自治县)应通过规划引导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住宅向一般控制区、生态保护红线外进行迁建。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需要以及项目经批准占用实施搬迁,选址确实难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影响的,在严格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前提下,由村社出具确需迁建意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开展论证,出具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后,可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按不超过原建设用地规模(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和宅基地用地标准进行异地迁建,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用途管制处、总规处、市林业局)
(十二)多途径做好乡村振兴土地供应。对已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实施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已办理农转用手续但未实施征收的,可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解决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利用处、科技处)
(十三)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保障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编制入股(联营)方案、完成项目公司注册,由项目公司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双方签订入股(联营)合同。项目公司持建设用地审批文件、身份证明等材料,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利用处、确权登记处)
三、加强乡村规划许可和风貌管控
(十四)优化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申请要件可简化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材料、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书面同意意见(涉及邻里关系、搬迁新建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要求提供资料)、不动产证明材料、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建筑设计方案)5项。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中居民点除外),应当依据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分区)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乡村规划管理规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科技处)
(十五)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乡村项目许可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乡村区域确需实施单个乡村建设项目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地块近期不进行城镇建设、不影响详细规划和重大项目实施的论证材料,在确保不突破区县(自治县)2020年村庄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内2020年村庄用地范围前提下,允许编制村庄规划作为乡村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依据。(责任单位:科技处、城区处、新区处、两区处、用途管制处)
(十六)加强农村村民住宅风貌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以“缩减零星户,集中新建户,搬迁地灾户,维护风貌户,提升保留户”为导向,划定村庄集中建设区,引导新增农村村民住宅适度集中布局。加强农村村民住宅风貌整体管控,引导聚落组团内建筑体量、高度、色彩、材质等整体协调,灵活结合山地地形高差,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建筑群落。传承好巴渝民居特征,引导采用山地民居特有的吊脚、退台、错台等建造方式。农村村民住宅建筑原则上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责任单位:建筑处、科技处、城区处、新区处、两区处)
四、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明确产业空间准入要求。单个项目建设用地面积超过30亩、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原则上要进产业园区。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20亩以上、不超过30亩的,原则上要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0亩的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在村庄内集中布局。对空间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零星文化旅游设施、农业设施、邻避设施项目等,在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乡村风貌环境等要求基础上,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出具审查意见,用地规模超过30亩的需在审查中对用地规模进行重点论证,审查论证通过后可编制项目式村庄规划进行布局落地。(责任单位:总规处、科技处、利用处、用途管制处)
(十八)细化按原用途管理情形。在确保农地农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对列入乡村振兴规划、计划或项目库,具有农林业生产服务功能的不固化地面的平台、栈道、登山道,零星分散单体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亭、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在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下,可按原用途管理。占地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涝泵站、高位水池等,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可按原用途管理。对于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树屋、竹屋等简易可拆卸设施,或者利用天然洞穴等地下空间建设的旅游设施,不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和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按原用途管理。(责任单位:科技处、用途管制处、调查监测处、督察处、自然资源保护处)
(十九)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强化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探索简化“未备先建”设施农业用地完善手续程序,对于用地规模不超过500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小型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鼓励通过遥感影像直接生成项目用地范围坐标的方式进行备案,减轻项目报备成本。农户修建用于满足自身生产生活且用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种养殖设施,在选址符合要求且不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台账管理,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对选址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村庄用地(即203)范围内建设简易棚房用于设施农业的,不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责任单位:耕保处)
五、工作要求
(二十)持续深化改革。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作为政策落实责任主体,要认真领会贯彻政策内容,鼓励因地制宜深化改革试点探索,进一步简化优化乡村规划用地审批办理流程,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梳理研究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二十一)强化宣传解读。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各处室要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相应政策解读和实施引导,指导开展好改革试点。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广泛讲解政策内容,每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自然资源基层所工作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开展乡村规划自然资源政策培训,指导基层用好用活规划自然资源政策。
(二十二)加强跟踪问效。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要按年度开展实施评估,加强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进一步深化乡村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及时迭代升级规划自然资源乡村振兴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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