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导读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续发申领的通知》。《通知》指出,9月10日至11月15日将启动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续发申领工作,已在申报系统申领第一笔(高级职称第一笔或第二笔)补贴的人才,可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申领续发补贴。
原文如下:
各区政府(管委会)人才工作部门:
根据工作安排,将于2024年9月10日-2024年11月15日启动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续发申领工作,已在申报系统申领第一笔(高级职称第一笔或第二笔)补贴的人才,可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申领续发补贴。
《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珠人社〔2019〕97号)已到期失效,根据市有关工作部署将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目前暂停受理相关新引进人才补贴申请,后续将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续发申领指南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5日
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
(租房和生活)补贴续发申领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一)《加快产业创新人才集聚十条措施》(珠委办字〔2022〕21号)
(二)《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珠人社〔2019〕97号)
(三)《关于优化调整和规范实施三项人才工作的通知》(珠人社规〔2023〕4号)
二、申领时间
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1月15日。
三、范围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工作,已申领补贴且未发放完毕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和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青年人才。
四、补贴标准
五、申领条件
(一)距申领上一笔补贴间隔12个月以上,期间仍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变更工作单位等原因中断缴纳的,累计不超过3个月。
【注】:港澳台、外籍人才如未在珠海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提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全职在我市工作。
(三)取得我市户籍(正、副高级职称及港澳台外籍人才无须取得)。
(四)正高级职称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上,副高级职称年收入在18万元以上。
(扫上方二维码免费领取评审模板资料)
六、申领程序
注册并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login.jsp,按系统指引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一)入库登记
个人登录网上服务平台→确认个人信息→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审核。
【注】:更换工作单位的,须在申领时间内经当前所在单位完成审核。
(二)审核发放
1.系统自动审核:社会保险(港澳台、外籍人才除外)。
2.人工审核:各区经办机构审核申领人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变更工作单位、劳动就业登记备案中止或失效的提供);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年收入;入住(购买)本区共有产权房、人才房、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政策性福利房等住房保障情况、申领人所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及港澳台、外籍人才相关资格条件等,必要时经办机构可要求申领人提供申领材料原件进行现场查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住建部门核查享受市级住房保障情况,会同市公安户政部门核查珠海户籍情况(高会/高经/高审/正高级职称评审找林老师V:19303065865,十九年辅导经验/免费看业绩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3.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批次印发补贴发放方案,各区根据补贴发放方案和发放程序将补贴拨付至申领人银行账户。
【注】:各区经办机构将申领信息退回要求补充材料的,请于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应材料并完成用人单位审核,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三)事后抽查
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各区对已领取补贴的人才资格条件进行事后抽查,对错发、误发的及时追回已发补贴。
(四)进度查询
用人单位或申领人可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查询最新审核状态。
七、所需材料
(一)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个人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纳税申报明细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更换工作单位的需提供《个人申请表》(申请人签名、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名、用人单位法人或分管领导签名、用人单位加具公章,扫描后再上传)。
(二)变更工作单位、劳动就业登记备案中止或失效的申领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
(三)变更工作单位且签订合同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需要申请人提交《合同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情况说明》(说明签订合同单位与参保单位的关联性,如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等关系。属于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关系的,提交派遣协议等证明)。
(四)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港澳台、外籍人才需提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八、是否收费
不收费。
九、有关说明
(一)注册地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列入申报范围,按照合作区相关政策另行组织实施申报工作。
(二)参加社会保险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发放:
(1)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2)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3)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我市高校不列入申报范围,引进培养人才的相关政策由市主管部门另行研究。
(五)在我市有房产的可以申请,本办法补贴待遇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人才房、共有产权房等)不能同时申请享受,已入住我市各级政府(管委会)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退出(租)后才能申领补贴。
(六)“年收入”指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上年度1-12月)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七)严格申报纪律。申领人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取消本次及今后申领资格,已经获取补贴的,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将个人信用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领补贴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新引进人才的补贴申请,录入我市征信系统。
十、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十一、投诉电话:(0756)12345
十二、办理进度查询
登陆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查询,或电话咨询受理机构,各环节审核进度将通过短信推送。
【高会评审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