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这个家伙“刑”了!

政务   2024-11-27 17:15   山东  



用自己银行卡帮人转账
并提取现金
就能从中轻松躺赚“佣金”?
别傻了!
这哪里是发财的门路?
分明是犯罪的道路!


近日

临朐县公安局
刑警大队会同城里派出所
抓获1名“涉诈”犯罪嫌疑人
累计涉案金额107300余元

今年以来,临朐县公安局以“现代警务能力提升年”为契机,积极构建“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奋力提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能力,守牢百姓的“钱袋子”。
近日,临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反诈中心民警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男子申某某使用其本人银行卡账户接收涉诈资金50000元,并帮助诈骗分子提现20000元。为防止申某某继续协助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反诈中心第一时间指令城里派出所前往处置。

涉案资金及身份证、银行卡
接到指令后,城里派出所迅速查明嫌疑人申某某当时所在位置,并将其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查,嫌疑人申某某如实供述了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电诈犯罪组织用于接收涉诈资金转账,并负责取现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申某某此前曾使用其本人银行卡账户接收涉诈资金57000余元,随后将该笔涉诈资金转至诈骗分子指定账户从而非法获利。民警对该案进行核查时,已明确告知申某某此行为涉嫌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申某某认识到错误并签署《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承诺书》。然而,经过民警苦口婆心的告诫后,申某某非但不痛改前非,反而明知故犯,再次为了追求个人利益重蹈覆辙。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因涉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违法行为!


帮助诈骗团伙“取现”,实质是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该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广大群众切勿因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刑事处罚


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审 核 | 刘   栋
文 稿 | 高晓蓓
编 辑 | 王国栋

临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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