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更新日益频繁,一些布满灰尘,轮胎干瘪,号牌缺失,停在公共场所一直无人挪动或使用的“僵尸车”,不仅占用公共资源、影响市容市貌,还成为了不法分子眼中的“香饽饽”。近日,开平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僵尸车”案件。
近期,利某、卢某经合谋后,雇用拖车先后将停放在在开平市某公园人行天桥底下停车场的一台积满灰的绿色日产风神牌小汽车及一台积满灰的灰色比亚迪牌小汽车拖走。得手后,卢某以65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辆汽车售卖给吴某。经开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4716.67元。
公安机关将利某、卢某抓获并以涉嫌盗窃罪向开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开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利某、卢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平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利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僵尸车”一定程度上存在占用停车位、妨碍交通出行、影响市容市貌等问题,广大车主应规范处理自己淘汰的机动车,不要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侵占公共道路资源。
2、“僵尸车”虽长期无人管理,但也有主,任何人员都无权私自处理,私自变卖他人车辆的,属于盗窃。
3、广大废品回收从业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拒收来源不明的物品,严格遵守废品回收登记要求,避免因贪图小利受到法律惩罚。
来源:开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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