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原副行长周清玉受贿案一审宣判!

财富   2024-11-06 10:57   北京  


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周清玉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100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清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周清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周清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公开资料,周清玉,男,汉族,1962年9月生,河南罗山人,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

周清玉的工作履历如下:

2002年至2006年,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6年至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信贷部、小企业部总经理;

2007年至2008年,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办常务副主任,农业信贷部、小企业部总经理;

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办常务副主任;

2008年12月至2009年,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业务总监,股改办常务副主任;

2009年至2011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业务总监;

2011年至2016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纪委书记(期间:2015年,担任中央第三巡视组副组长);

2016年至2022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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