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4日晚,北交所官网公告,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能科技”)IPO申请获得北交所受理,保荐机构为一创投行、会计师事务所为容诚、律师事务所为北京中伦。
佳能科技成立于2005年,位于山东省淄博市。2019年8月,佳能科技挂牌新三板。
公司主营业务以节能环保换热设备和管道支吊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主,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钢铁、煤化工、电力等领域。作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佳能科技的管道支吊架等产品曾获“山东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近年来,佳能科技的业绩保持增长。具体来看,2021年—2023年及2024年1月—6月(下称“报告期”),佳能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42亿元、2.47亿元、2.86亿元和1.83亿元;净利润分别为705.87万元、2308.54万元、5725.29万元及2446.48万元,持续增长。2022年,佳能科技的净利润增加了227.05%。
然而,佳能科技却在申报IPO之前,因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幅度较大以及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收到了山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山东证监局10月25日的公告显示,佳能科技及公司董事长杨立勇、公司董事会秘书强帅、财务总监滕艳芳被山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具体来看,2024年4月,因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存在跨期等问题,公司对2021年、2022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1年净利润从1808.43万元调整为705.87万元,调减1102.56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60.96%;2022年净利润从1713.80万元调整为2308.54万元,调增594.7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34.70%。(警示函详见文末)。
从佳能科技选择的上市标准来看,佳能科技的净利润水平自2022年度达标。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杨立勇直接持有公司32.30%的股份、杨德生(杨德生为杨立勇堂侄)直接持有公司26.97%的股份,佳能投资直接持有公司1.97%的股份。杨立勇为佳能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佳能投资为杨立勇的一致行动人;2022年2月,杨立勇和杨德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杨德生为杨立勇的一致行动人。综上,杨立勇合计控制公司61.23%的表决权股份。同时,杨立勇担任公司董事长,具有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杨立勇为实际控制人。
据招股说明书介绍,杨立勇为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黄家铺镇经发局办事员。
杨立勇,男,196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12月至1997年12月,就职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黄家铺镇经发局,任办事员;1998年1月至1998年3月,就职于淄川永发化工机械厂,任董事;1998年4月至2005年7月,就职于淄博市淄川区佳能化工机械厂,任董事;2005年8月至2012年9月,就职于淄博佳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2年10月至2016年6月,就职于淄博佳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2年8月至今,就职于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7月至今,任佳能科技董事长。
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立勇、强帅、滕艳芳:
经查,山东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差错更正幅度较大
2024年4月,因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存在跨期等问题,公司对2021年、2022年度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1年净利润从1,808.43万元调整为705.87万元,调减1,102.56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60.96%;2022年净利润从1,713.80万元调整为2,308.54万元,调增594.74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绝对值的34.70%。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一是公司部分关联方借款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21年、2022年累计拆入金额分别为1,245万元、1,145万元。二是公司与关联方淄川经济开发区铭利焊接服务部等3家企业存在关联采购业务,2021年累计交易金额349.81万元。上述事项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直到2024年4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才补充审议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杨立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强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滕艳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杨立勇、强帅、滕艳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2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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