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个创新出台!濮阳规范村级组织职责任务!

时事   2024-12-13 16:02   河南  



近日,我市正式出台《濮阳市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退出动态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全省首个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退出动态调整机制在濮阳正式建立。



该《办法》的出台,是在充分借鉴前期《濮阳市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等指导目录要求,经过深入调研和精心修订而成。这一创新举措的推出,对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职责任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规定,村级组织省指导目录外的工作事务动态调整,由市、县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负责决策,并由市、县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具体负责经办。同时,对村级组织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动态调整,则需由党委社会工作部逐级上报至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这一规定确保了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调整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在准入机制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村级组织工作事务的准入程序,包括单位申请、会商审核、会议审批和批准进入等环节。同时,对工作事务的退出,明确到期自动退出和因情况发生变化经批准退出两种情形,从而确保了村级组织工作事务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办法》规定,准入的工作事务被纳入村级组织“协助事项”管理范畴,由相关党政群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等保障。同时,乡镇(街道)按年度统筹组织工作考评,并由党委社会工作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村(居)民满意度测评。这一举措不仅提升了村级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而且增强了村民的参与感和满意度。

《办法》还明确了对未经批准擅自安排、要求村级组织承担省指导目录规定事项以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问责机制,党委社会工作部有权提请或建议有关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这一规定为村级组织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是濮阳市在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方面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它不仅规范了村级组织的职责任务,减轻了基层负担,而且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附件:《濮阳市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退出动态调整办法》全文>>>



濮阳市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退出动态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职责任务,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全面提升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水平,根据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村级工作机制、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村级组织证明事项等四个指导目录和《濮阳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工作规则》,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退出动态调整是指《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等四个指导目录之外需要新进入村(社区)及适时退出的相关工作的动态调整。

第三条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退出动态调整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以民为本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退出动态调整纳入市、县(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党委社会工作部具体办理。

第五条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退出动态调整实行分级管理。

(一)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准入退出。市、县(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负责本地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准入退出动态调整。

(二)村级工作机制和挂牌准入退出。党政群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党委社会工作部提出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和挂牌申请,党委社会工作部逐级报审,经批准后纳入相应指导目录。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和挂牌由省级负责审定,未经省委和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及设置办公场所。

(三)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准入退出。党政群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级党委社会工作部提出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申请,党委社会工作部逐级报审,经批准后纳入相应指导目录。新增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由省级负责审定。

第二章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第六条  《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包括主责事项、协助事项、负面事项三个清单。主责事项由村级组织承担,相关党政群机构加强指导;协助事项由村级组织做好协调联络等辅助性工作,相关党政群机构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列入负面事项清单的工作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村级组织办理。

第七条  对于村级组织协助事项,相关党政群机构根据村(社区)具体落实需要,采取购买服务或交由本部门下沉村(社区)人员负责等方式落实,并为村(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村(社区)负责联系居民、协助入户、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诉求反映,以及非专业性工作任务的发现报告和政务服务的辅助办理,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主责单位。

第八条  对于主责事项、协助事项和负面清单以外需要进入村(社区)的工作事务,相关党政群机构按程序提出准入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村级组织协助事项指导目录。

第九条  党政群机构利用自身力量在村(社区)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学习讲座、居民教育、志愿服务等各种公益活动的工作事项不需申请准入,由主办单位和村(社区)自主协商决定。需要村(社区)给予组织群众、提供场地等事务性工作协助的,村(社区)应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积极主动提供服务。

第三章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准入退出程序

第十条  党政群机构对于拟提请新进入村(社区)的工作事务,应认真研究,科学、合理、清晰地确定其涉及的村(社区)范围和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必备要素,并确保及时向村(社区)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人员、专业培训等各类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准入工作事务按照下述程序申请、研究、批准:

(一) 单位申请。相关党政群机构向党委社会工作部书面申请,说明拟进入村(社区)的范围和村(社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相关政策依据、对村(社区)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保障措施等内容,填写《申请准入村(社区)工作事务审批表》。

申请准入工作事务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每年1月和7月),重大、紧急事项可随时申请。

(二) 会商审核。由党委社会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直单位、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代表进行可行性会商,提出审核意见, 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单位。

(三) 会议审批。党政群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对申请进行修改完善,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协调机制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四) 批准进入。对协调机制批准进入村(社区)的工作事务,由党委社会工作部向申请单位发出《准入工作事务通知书》,同时逐级通知到相关村(社区)。对准入事务的安排部署,需要全市发文的可联合发文;不需发文的,相关党政群机构可据《准入工作事务通知书》部署落实。

第十二条  准入工作事务按规定时限到期的,自动结束;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在村(社区)实施的,准入工作事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向党委社会工作部发函申请退出,经协调机制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批准后由党委社会工作部通知相关村(社区)终止工作。

第四章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管理考评监督

第十三条  村(社区)应按照相关文件或者《准入工作事务通知书》确定的施行范围、工作内容、任务目标、工作标准和完成期限、工作保障等要求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应主动配合准入工作事务主管单位抓好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村(社区)工作中的问题。各党政群机构对经批准进入村(社区)的工作事务,应注重工作任务的落实和效果,不得要求在村(社区)成立相应机构、设立专门场所、加挂名称牌子。

第十四条  准入工作事务所含的工作设备、工作经费等应当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工作完成后,相关设备等应按照准入工作事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对准入工作事务情况的考核,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按年度统筹组织进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单独对村(社区)进行考核、检查、评比。准入工作事务主管单位可采取调研、座谈等形式了解掌握工作情况,共性、重大问题可商市、县(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协助解决。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准入社区的工作事务应自觉接受基层评议评估和群众监督。评议评估工作由县(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商准入工作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实施,重点应围绕准入事务的作用、成效和村居民的认可情况等进行,要注重听取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等的意见。评议评估以村(居)民群众满意度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第十七条  市、县(区)党委社会工作部应加强对村(社区)工作事务准入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  擅自安排、要求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主责事项、协助事项以外工作的;

(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提出意见,给村(社区)工作造成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 其他依法依规应予问责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退出动态调整办法报市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群机构和村(社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讯员  李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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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丽芳

初审:段利梅

终审:郑迎军

法律顾问:李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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