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宝应峰寺香火钱被偷,是这两个人.....

民生   2024-10-02 21:34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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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某,男,广西人,小学文化,经商。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8月19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9月12被南丰县公安局逮捕。

雷某,男,温州平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9月14日被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3年1月至2月初期间,廖某、林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流窜至赣州市会昌县“真君庙”盗窃香火钱40余元、宁都县竹笮乡云石寨“慈云寺”盗窃香火钱500余元、宁都县长胜镇法沙村“法藏寺”盗窃香火钱600余元余干县黄金埠镇边山村“宝应峰寺”盗窃香火钱1200余元四次共盗窃到寺庙香火钱2400元,两人各平分到1100于元,廖某负责开车和望风,林某实施盗窃。

2022年3月份,雷某和林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流窜至福建省三明寺清流县灵台山“翠峰寺”盗窃香火钱5000余元,后两人流窜至瑞金市“乌仙山寺”盗窃香火钱800余元,两人各自分到2000余元。2022年8月份,雷某和林某驾驶汽车流窜至济南市长清区“灵岩寺”盗窃香火钱1200余元。三次盗窃寺庙香火钱由雷某负责开车和望风,林某实施盗窃,盗窃所得两人均平分。

南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廖某、雷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廖某伙同他人盗窃四次,雷某伙同他人盗窃三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廖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廖某、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廖某退赃二千四百元,雷某退赃七千元,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如下:

1、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公安机关扣押廖某退还的二千四百元、雷某退还的七千元(均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发还给各被盗寺庙。   内容来源:网络综合    掌上黄金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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