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钟先生在交易时是胡先生的客户,胡先生对钟先生负有信托义务,但Francis发现他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胡先生对钟先生的信托义务至少包括保密义务、透明行事义务以及避免利益冲突并及时披露任何利益冲突的义务,” 判决书中写道。在辩护中,胡先生辩称,他违反这些义务的严重性较低,因为钟先生一开始就买不起该房产。他表示,钟先生在抵押贷款申请中夸大了妻子的海外收入,命令胡先生“归还”出售房产所得的利润,相当于允许钟先生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利。Francis不认同这一论点,他指出,本案中“两项指控的不法行为性质截然不同”。判决书中写道,“归还就是归还不义之财(Disgorgement is about giving back ill-gotten gains)。”“胡先生在购买和出售174 Street的房产时获利,这直接源于他决定购买(房产)时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客户的利益之上。相比之下,钟先生在抵押贷款申请中夸大了家庭收入。钟先生的行为根本不会达到不法行为的程度,如果在本案中下达归还令,司法系统的完整性将受到破坏。”法官命令胡先生归还其出售该房产所获得的所有利润,由于胡先生和陶女士就投资者协议的诉讼仍在进行中,因此归还利润总额尚未确定。如果出售所得由这两对夫妇平分,胡先生需要支付的金额将为626,000加元,外加19,245.25加元的佣金,这是他因将陶女士介绍给代表她进行交易的另一位房地产经纪人而不当收取的。不过Francis拒绝对胡先生下达任何惩罚性赔偿令,理由是归还利润的命令“足以达到惩罚和威慑的目的”。她也拒绝对陶女士下达任何命令,她指出陶女士从未与钟先生有过信托关系,也没有犯下任何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