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了解的耕地保护政策都在这儿

文摘   2024-11-08 17:45   云南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六种情形”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5、严禁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6、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严控占用一般耕地“六种情形”
1、严禁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
2、严禁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3、严禁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5、严禁占用耕地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
6、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农业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同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保护耕地我有责 保障粮食安全我行动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根据国家要求,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谷类、豆类、薯类)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坚决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三、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山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赵玉团

审核/管胜荣

扫二维码|关注魅力中山

联系电话:0692-3027083

投稿邮箱:1424456086@qq.com

声明:如有侵犯版权,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最短时


魅力中山
您好,欢迎关注中山乡政府“魅力中山”,努力为您提供更优质的图文内容。神奇、富饶、美丽、和谐中山里有着独特的自然风光、原始森林风貌、民族文化、文化遗址、休闲观光农业,独树一帜的龙头企业等,我们将以不同视角为您展现“美丽中山、梦想家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