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取得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企业在收取票款时一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开具分类编码为613的不征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分类编码简称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需要填写第10栏统计栏次。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一)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旅客购买电子客票,付款后应向出票单位索取《行程单》;《行程单》为一票一单,遗失不补。
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是分别列示的。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的运输服务发生日期(而不是填开日期),确定其对应的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