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
其中重点如下:
第五条【房屋销售阶段公示】建设单位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应当一并制定并提交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一般销售规定】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车位、车库销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小于等于1:1的,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
(二)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大于1:1的,可依次按以下流程进行两轮销售。
1.第一轮销售。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第一轮销售时间应不少于180天。
2.第二轮销售。第一轮销售结束后,仍有剩余车位、车库未售出的,建设单位可开展第二轮销售。
本轮销售前应为未售出房屋预留相应可售车位、车库数量,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每个产权登记单元需预留1个车位或车库;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按其合计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预留1个车位或车库,尾数不计。
第十二条【特殊销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时间已满3年的,建设单位在按第十一条规定为未售出房屋预留出相应数量的可售车位、车库,并保证此前销售轮次未购买或未满额购买车位、车库的业主在其剩余可购买车位、车库数量范围内具有优先购买或租用权利的前提下,可将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进行销售,业主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车位、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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