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每吨100元的非法利益,男子竟在自己开设的砖厂内倾倒、填埋危险废物铝灰。
还以为这种处置方式神不知鬼不觉?未曾想,等待他的是四年六个月的铁窗生活以及高达1200多万元的生态修复费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旭在吉安县敖城镇经营某机砖厂。2023年3月份至6月份,李某旭通过中间人胡某根(已判决)接收来自井冈山某材料有限公司(已判决)、丰城某金属有限公司(已判决)、丰城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上饶弋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地装运工业铝灰进行非法处置,并收取100元一吨的处置费用。李某旭将工业铝灰和土壤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堆放或者填埋在机砖厂,共堆放、填埋1.6万余吨(铝灰与土壤混合重量)。
经查,胡某根雇请司机从井冈山某材料有限公司处装运了10车、从丰城某金属有限公司处装运了24车、从丰城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装运了21车、从上饶弋阳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处装运了28车,并将以上共约2600吨工业铝灰交由李某旭进行非法处置。经鉴定,李某旭非法处置的固体废物为工业铝灰,属于HW48类危险废物。某机砖厂在坑塘填埋铝灰、在厂棚堆放铝灰,含铝灰雨水流入旁边的池塘,对土壤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合计13158728.45元,核减相关公司已支付的部分,被告人李某旭等共同侵权人仍需对生态环境损失12557849.45元承担赔偿责任。
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旭违反国家规定,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旭作为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犯罪链条的最后一环节,也是损害后果直接发生的关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但其所起作用比同案人胡某根所起作用相对较轻,量刑时可比照胡某根量刑酌情从轻处罚。
李某旭非法处置铝灰造成的损失既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资源减少的实际价值,同时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清理转运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及后续对清理转移污染物进行应急处置费用。
被告李某旭作为侵权行为人应对被指控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被污染地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与其他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鉴定意见及实际产生费用情况,被告人李某旭等非法处置固体危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合计13158728.45元,核减涉案公司已支付部分,被告人李某旭等共同侵权人仍需对环境资源损害造成的损失12557849.45元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旭退缴非法所得,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其他同案人依法共同赔偿非法处置固体危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合计人民币12557849.45元。
法官说法
“铝灰”是铝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一般为灰黑色,呈粉状,含有铬、镍、镉等重金属,属危险废物的一种。
危险废物随意处置,不仅会污染空气、水体、土壤,被摄入后会引起人体中毒。长期接触会致癌、致畸等,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制约可持续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碧水蓝天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为了眼前的非法利益而去损害共同的自然家园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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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汪 红
初审:杨 洁
二核:刘 婷
审核:周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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