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吉安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了特种设备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以案为鉴、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真正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效果,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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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遂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川县于田嘉明液化气站已充装的气瓶未开展充装前后检查并做出记录案
2024年11月,遂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遂川县于田嘉明液化气站已充装的气瓶未开展充装前后检查并做出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5日,遂川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遂川县于田嘉明液化气站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当日气瓶追溯系统上的充装数量有58个气瓶。该气站现场提供的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上只显示了17条记录。经核实,当事人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与实际充装数据记录不一致,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做出记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遂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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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安县涧田乡安燃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做出记录案
2024年9月,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安县涧田乡安燃液化气站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做出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4日,万安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万安县涧田乡安燃液化气站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电脑追溯系统记录的充装气瓶数量为26只,《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记录的当天进行了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的气瓶数量为18只,有8只液化气瓶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并做出记录,存在未认真履行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建立纸质的台账记录不完善,所做的台账与实际充装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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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吉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县昌吉液化气站对充装的气瓶未开展充装前后检查并做出记录案
2024年8月,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县昌吉液化气站充装的气瓶未开展充装前后检查并做出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7日,吉安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吉安县昌吉液化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充装台放置了6只已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扫码识别显示其充装日期为2024年6月7日,经现场检查上述气瓶未见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经调查,当事人充装的气瓶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充装前后检查并做出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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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四:永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丰县恩江镇液化气站充装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9月,吉安市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丰县恩江镇液化气站充装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永丰县恩江镇液化气站充装人员陈运根于2024年8月22日无证充装,被永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制止,并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8月29日前整改到位。2024年9月5日,整改期限届满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整改复查,发现该站充装作业人员陈运根仍旧未取得气瓶充装资格从事气瓶充装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永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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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五: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井冈山市下七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4年11月,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井冈山市下七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减轻行政处罚。
2024年9月5日,按线索反映井冈山市下七液化气站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气瓶,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计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2个。当事人未严格执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第5项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井冈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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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六: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井开区分局查处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违法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4年9月,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井开区分局依法对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井开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五台电梯正在使用,但检查现场未能提供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存在未经定期检验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井开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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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七: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福县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案
2024年9月,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福县颖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现场发现2号楼左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现场执法人员依法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于2024年7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7月18日,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涉案电梯仍未申报并接受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内容来源:综合综合吉安市场监管
▍综合编辑:吉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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