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对申请家庭收入标准、公租房准入条件中部分不得申请保障的规定、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管理部分规定、扩大公租房保障对象低保家庭范围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次具体调整内容为:提高申请家庭收入标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经适房保障,收入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3200元及以下,调整为人均月收入3350元及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收入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及以下,调整为人均月收入2100元及以下。
调整公租房准入条件中部分不得申请保障的规定。《高邮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情形第9款调整为:申请人或配偶系独生子女,其父母在本市市区有两套(含)以上私有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高邮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情形第10款调整为:申请人夫妇单独申请,其有已婚子女在本市市区有两套(含)以上私有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或者有未婚子女在本市市区有两套(含)以上私有住房或有一套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私有住房的。
调整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管理部分规定。《高邮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原享受低收入租金标准的家庭,房屋租金仍按原标准执行。”的规定,调整为:原享受低保、低收入租金标准的家庭,经年审继续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房屋租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扩大公租房保障对象低保家庭范围。申请家庭中有特困供养人员、建档困难职工的,视同低保家庭,按低保家庭标准执行和享受《高邮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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