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这些地方征收!具体范围公布

民生   2025-02-10 14:58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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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布了

宿豫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一起看看吧!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42号


2024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4〕260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晓店街道7.6809公顷(其中农用地6.8602公顷)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青墩路建设工程项目(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111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周庄居委会。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一组农用地1.1172公顷(其中耕地0.4924公顷)、建设用地0.2779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仇圩组农用地0.2588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何庄组农用地0.0924公顷(其中耕地0.0539公顷)、建设用地0.0457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贾庄组农用地1.7481公顷(其中耕地0.3632公顷)、建设用地0.1415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南庄组农用地1.5442公顷(其中耕地0.6003公顷)、建设用地0.3556公顷;

晓店街道周庄居委会徐庄组农用地2.0995公顷(其中耕地0.973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4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2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43号


 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4〕31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豫新街道集体土地16.7629公顷(其中农用地12.515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湾城市停车场及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116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豫新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豫新街道闸东社区高滩一组集体农用地2.1807公顷,建设用地0.1551公顷;

2、豫新街道闸东社区高滩二组集体农用地5.5003公顷,建设用地2.8895公顷;

3、豫新街道闸东社区高滩九组集体农用地4.6997公顷,建设用地1.2032公顷;

4、豫新街道闸东社区村集体农用地0.134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2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45号


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4〕313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大兴镇集体土地0.5814公顷(其中农用地0.581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117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大兴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大兴镇大兴社区居委会村集体农用地0.0056公顷(耕地0公顷);

2、大兴镇大兴社区居委会启建七组集体农用地0.5758公顷(耕地0.489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2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46号


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4〕312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新庄镇集体土地0.5214公顷(其中农用地0.521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119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新庄镇。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新庄镇新庄社区居委会大庄组集体农用地0.5214公顷(耕地0.5131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2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47号


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4〕31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下乡街道集体土地4.0670公顷(其中农用地2.955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华山路(宿豫大道-张家港大道)提升改造工程(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114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下相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下相街道崇德社区魏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1317公顷,其中农用地0.1317公顷(耕地0.0884公顷);

2、下相街道罗桥社区程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7967公顷,其中农用地0.3071公顷(耕地0.1673公顷)、建设用地0.4896公顷;

3、下相街道罗桥社区罗店组集体所有土地1.7855公顷,其中农用地1.7789公顷(耕地0.5798公顷)、建设用地0.0064公顷、未利用地0.0002公顷;

4、下相街道罗桥社区马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9053公顷,其中农用地0.5378公顷(耕地0.2227公顷)、建设用地0.3675公顷;

5、下相街道罗桥社区朱庄组集体所有土地0.1406公顷,其中农用地0.1154公顷(耕地0.0540公顷)、建设用地0.0252公顷;

6、下相街道罗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0.3072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5公顷、未利用地0.222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2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宿豫地呈〔2024〕48号


2024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挂〔2024〕319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宿豫区陆集街道集体土地17.8862公顷(其中农用地15.288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陆集货运集散中心项目(宿迁市宿豫区增减挂钩2024年第2103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宿豫区陆集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1、陆集街道虎山村十二组集体农用地10.2916公顷,建设用地1.8141公顷;

2、陆集街道虎山村十三组集体农用地2.4247公顷;

3、陆集街道官庄村乐园一组集体农用地2.5718公顷,建设用地0.784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按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选择全额抵缴的标准为12.9428万元/人;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期为30日,自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2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宿迁零距离综合宿豫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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