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诋毁同事信息的被告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小丽和小芳均在某公司任职,分别担任不同部门的经理。2023年,小芳因生活、工作上各种原因对小丽心怀不满、产生矛盾,遂连续一个多月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共计40条侮辱、诋毁小丽的内容,并在某些文字后配上小丽与异性的合照及带有小丽手机号码的图片,暗示小丽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本案中,现有证据并未证实原告存在被告所述行为,被告发布的朋友圈配图中包含有原告的人像及手机号码,被告还发布了原告及异性的合照,配上带有侮辱、诋毁内容的文字,同时还存在大量发泄情绪的谩骂性言论,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系直接指向原告,且原告与被告曾经作为同一个公司的同事,双方不可避免存在共同的社会交际范围,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损毁和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明显会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
日前,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夫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连续3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24年6月起,唐某便开始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张某提前支付离婚补偿金,遭到张某拒绝后,一气之下把张某及其父亲、姐姐等三人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微信聊天截图及故意捏造的文字等信息发布在朋友圈,攻击、丑化、损毁张某等三人的名誉和形象,并在微信朋友圈评论区进行恶意评论。
本案被告虽与原告有特殊身份关系,为原告前妻,但其也不能因家庭矛盾、纠纷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原告名誉,特别是在提倡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当下,唐某的行为已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 源:中国反邪教
策划编辑:王忠义
本期复审:杨修宇
编务终审:王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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