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文摘   2024-11-01 16:59   河南  


   为全面落实河南省卫健委联合省医保局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24〕36号)文件要求,义马市人民医院积极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及安全,让群众省时省力又省心!

PART.1

什么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的技术和质控标准下,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认可对方的检查检验结果。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一项便民惠民的重要举措。

   1.降低医疗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

   2.提高医疗效率,避免患者因重复检查检验而延误治疗,节省患者就医时间。

   3.保障医疗质量,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与交流,提升医疗服务的同质化水平。

PART.2

互认项目

1.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82项)

河南省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试行)


2. 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共60项)

河南省首批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试行)

PART.3

互认范围

   1.全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

   3.全省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 互认原则和规则

(一)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要遵循“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互认规则

    1.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2.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研判是否认可患者既有近期检查检验结果。

3.检查检验结果可不予互认的10种情形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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