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在设立、见证过程以及见证人人数上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否则遗嘱可能无效。不久前,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代书遗嘱无效的继承纠纷。
2000年,合山市的吴裕兴、马莹夫妇在一名见证人杨宇的见证下,立了一份打印遗嘱。该遗嘱载明:由儿子吴平继承夫妇俩于1999年购买的一套房产;购房时已补贴女儿吴莲、儿子吴安各5000元;从立遗嘱之日起,吴莲、吴安不再享有该套住房继承权。吴裕兴在遗嘱立嘱者处签名,杨宇在证明人处签名。遗嘱上仅注明2000年,未载有月、日。
此后,吴裕兴、马莹先后去世,吴平要求吴莲和吴安协助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遭到吴莲、吴安的拒绝。为继承父母生前承诺的房产,吴平将吴莲、吴安诉至合山市法院,请求法院按照遗嘱判决由他继承父母名下的房产,吴莲、吴安姐弟二人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吴莲、吴安辩称,该遗嘱上并无母亲的签字,并非父母真实意愿,系伪造的。
见证人杨宇未出庭作证。
合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平主张按遗嘱单独继承案涉房产必须以遗嘱合法有效作为前提条件。案涉遗嘱系吴裕兴与证明人杨宇商量之后由杨宇打印,为代书遗嘱。该遗嘱中除有立嘱者之一的吴裕兴签名和作为见证人的杨宇签名外,再无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签名,且未注明具体日期,违背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合山市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吴平的诉讼请求。
吴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遗嘱为死因行为,只有在立嘱者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当事人已去世,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已无法自证。为确保真实有效,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及格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案涉遗嘱订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当时实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见证人数量少于两人的遗嘱无效;
第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否则无效;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四,见证人没有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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