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离婚后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夫?法院这样判→

文摘   2024-11-21 21:42   广西  

日前,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夫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唐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4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经双方协商,张某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金15万元给唐某,并在2025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

2024年6月起,唐某便开始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张某提前支付离婚补偿金,遭到张某拒绝后,一气之下把张某及其父亲、姐姐等三人的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微信聊天截图及故意捏造的文字等信息发布在朋友圈,攻击、丑化、损毁张某等三人的名誉和形象,并在微信朋友圈评论区进行恶意评论。

该信息一经朋友圈传播,很多不明事实真相的亲友、网友纷纷指责张某及其家人,对张某及其家人造成很大的困扰。为维护自身及其家族成员的合法权益,张某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立即停止对张某及其家人名誉权的侵害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受理后,法官针对该案具体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反复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连续3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表示:

本案被告虽与原告有特殊身份关系,为原告前妻,但其也不能因家庭矛盾、纠纷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原告名誉,特别是在提倡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当下,唐某的行为已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来源:兴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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