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这两个“路怒哥”赔了7311元

民生   2024-12-30 09:30   云南  


以案释法

车辆行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道路拥堵、车辆故障等情形,驾乘人员往往会情绪烦躁,如果遇事不冷静,做出过激行为,小事也能变大事。近日,临翔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路怒“出口成脏”至互殴致伤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你不让我,我不让你,悲剧发生了

1月2日凌晨6点,李某强骑车带着罗某生,与另一电动车并排行驶在南塘街市医院正大门下方路段,杨某飞开车跟在后面,时不时按喇叭,提示他们挡道了。罗某生转过头谩骂杨某飞,杨某飞约二人路边停车理论。停车后,双方火药味十足,杨某飞与同伴袁某印使用甩棍殴打李某强和罗某生,造成罗某生头部、眼部及全身多处受伤,造成李某强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

“喜提”拘留和罚款

1月4日,公安机关告知罗某生、李某强需对伤情进行鉴定,罗某生放弃伤情鉴定,李某强对伤情进行了鉴定。1月8日,经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此,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对袁某印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对杨某飞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李某强受伤后被送到临沧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至2024年1月12日。李某强要求被告杨某飞与袁某印共同赔偿因故意伤害造成的医疗损失2733.58元、误工费9339元、精神损失费、伤残补助费3000元,袁某印、杨某飞同意赔偿医疗费用,认为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其它款项不愿意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强将杨某飞、袁某印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民法典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原、被告因避让车辆问题发生争执,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的受伤系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故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据原告的伤情及门诊治疗期限,结合原告陈述最后一次的拆线时间,法院酌情支持误工期限25天,误工费标准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以每天183.12元计算,计4578元(183.12元/天×25天)。原告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疾,伤残补助费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故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袁某印、杨某飞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强医疗费2733.58元、误工费4578元,合计7311.58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日常生活中,驾驶人员应保持良好驾驶习惯,要时刻做到冷静克制,不开“斗气车”,不做“路怒族”,俗话说得好“退一步海阔天空”,发生纠纷时能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营造良好的和谐社会,每个人都义不容辞。因路怒挑衅,既动口又动手,必然“两败俱伤”“得不偿失”,轻则行政处罚加赔偿,重则刑事处罚加赔偿,“罪加一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临翔法院
编辑:付天美
编审:杨   斌
责编:赵菁菁
总编:杨中美
投稿邮箱:lxqwxb@vip.163.com
温馨提示:如转载请注明“微播临翔”

微播临翔
为用户介绍临翔区旅游文化、风土人情,传递最新新闻信息、政务公开及便民资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