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道路拥堵、车辆故障等情形,驾乘人员往往会情绪烦躁,如果遇事不冷静,做出过激行为,小事也能变大事。近日,临翔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路怒“出口成脏”至互殴致伤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月4日,公安机关告知罗某生、李某强需对伤情进行鉴定,罗某生放弃伤情鉴定,李某强对伤情进行了鉴定。1月8日,经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此,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对袁某印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对杨某飞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李某强受伤后被送到临沧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至2024年1月12日。李某强要求被告杨某飞与袁某印共同赔偿因故意伤害造成的医疗损失2733.58元、误工费9339元、精神损失费、伤残补助费3000元,袁某印、杨某飞同意赔偿医疗费用,认为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其它款项不愿意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强将杨某飞、袁某印诉至法院。
民法典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原、被告因避让车辆问题发生争执,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的受伤系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故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据原告的伤情及门诊治疗期限,结合原告陈述最后一次的拆线时间,法院酌情支持误工期限25天,误工费标准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以每天183.12元计算,计4578元(183.12元/天×25天)。原告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疾,伤残补助费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故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袁某印、杨某飞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强医疗费2733.58元、误工费4578元,合计7311.58元。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