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车”“报废车”专项整治行动开始!

政务   2024-11-02 11:22   内蒙古  
鄂温克交警关于“僵尸车”“报废车’专项整治行动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车辆停放秩序,净化公共停车空间,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鄂温克旗公安局交管大队决定即日起联合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对具有弃用特征并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的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车辆(俗称“僵尸车”“报废车”)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整治对象

对长期占用公共资源且无人使用和维护,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车辆,长期占用道路、人行道乱停的车辆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二、

整治范围

对废弃车辆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辖区所有道路(含两侧人行道),特别是未通车的道路、市场周边、广场周边和居民小区、背街小巷、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维修厂、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确保不留死角。
三、

整治期限

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
四、

处置办法

自行清理:(1)属于整治对象及范围内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管理人,必须在此通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车辆自行清理:(2)结合群众举报,广泛排查并核对“僵尸车”的车辆信息,对于车辆关系人信息明确且能够取得联系的,通知其五日内予以自行清理。

强制拖移:对车辆关系人无法通知的,或者逾期仍未自行清理的“僵尸车”,由责任单位登记造册公示后提交执法部门处理,由鄂温克旗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固定相关证据后协助责任单位实施拖移,集中停放至指定地点。

五、

后续处理

对拖移集中停放的废弃车辆,由公安机关定期进行公告,公告三个月后依法分类进行处理;对拼装、报废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强制报废;对有涉嫌盗抢、赃物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车辆,通知相关单位接收处置,对公告期满仍不来接受处理或者无人认领的车辆,统一强制报废。

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支持理解并积极配合“僵尸车”“报废车”清理工作,为鄂温克旗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1日


来源丨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版面编辑/梁燕 监审/乔娜  总监制|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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