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
水务执行公告
根据财税〔2024〕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简称公告),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其中公告第三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①无锡水务根据公告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文件,自2025年1月1日后抄计水费中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单列。水资源税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在税率栏选择“不征税”、污水处理费在税率栏选择“免税”开票。
②对于需开具增值税专票的企业用户,基本水价部分,可按照3%增值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水资源费平移水资源税部分和污水处理费部分,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③由于水务系统调整,水务将于1月14日后开放1月份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功能。其他账务年月的水费票据正常开具。
此次水资源税改革,水费到户价不变,如有咨询请拨打市政服务热线962181。
供稿:无锡市水务集团
编辑:吴小锡
审核:李艳
发布: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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