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科学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几对关系

文摘   2024-12-16 17:53   陕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的重要制度依据。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党中央多次组织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为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正确深入理解《条例》,需要科学把握蕴含在其中的几对关系。

科学把握严管和厚爱的关系

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条例》第七条指出,“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为全体党员划出了纪律红线,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纪律规矩成为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重要遵循,有效维护了纪律权威性。同时,《条例》明确指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严管就是厚爱、监督就是保护,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是我们党的干部工作的一贯方针,是关心关爱干部的重要原则。全面从严治党,“严”是主基调。但“严”不是要把人管死,使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形成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不断增强广大党员担当作为的动力。要坚持实事求是,把工作失误与个人腐败、缺乏经验与明知故犯、出于公心与以权谋私区分开来,对干部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综合分析研判,坚决防止问责加码、泛化滥用问题。持续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明晰容错纠错的适用情形、程序和配套机制,在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内把容错与纠错结合起来。只有将严管和厚爱有机统一起来,放开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手脚,才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的干劲和热情。

科学把握常态执纪与突出重点的关系

“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条例》指出,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经常抓、反复抓,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全面树立起来、长期坚持下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营造起来、坚持下去。同时,还需要靶标定向、讲求实效。《条例》要求,“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阻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的腐败问题,必须严肃查处、严加惩治。要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查处地方债务风险中隐藏的腐败问题。要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持定力、寸步不让,防止老问题复燃、新问题萌发、小问题坐大。要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完善任职回避、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通过坚持全面从严与突出重点相统一、严惩腐败与清除土壤相结合,多管齐下,推动反腐败斗争进入保持零容忍的震慑,形成纠治并举的良性循环。

科学把握严明纪律与保障权利的关系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重要保障。必须始终强化党内制度约束,扎紧制度的笼子,使铁规发力生威。《条例》指出:“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条例》给予相应处分,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规矩意识、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从严执纪的基础是依法执纪,在执行纪律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条例》在对各种不同违纪情况应当作出怎样处理进行明确规定的同时,专门就保障党员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我们一方面要坚持违法必究、有错必查,不给任何违法乱纪以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坚持依规办事、以理服人。充分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通过一系列有效举措,既让党纪“长牙”发威,又让权利得到维护。

科学把握组织主导与群众参与的关系

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新形势下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各级党组织必须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深刻认识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持聚精会神抓党的纪律建设、抓措施配套、抓重点突破、抓制度完善,把党的纪律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纪检部门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带头尊崇党纪,把维护党章党纪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党纪权威,做党章党纪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同时,还要依靠群众打赢从严执纪的攻坚战、持久战。《条例》还将“群众纪律”单列出来,落实这部分内容更需要充分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实践中,要充分激发群众热情,努力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群众提供的线索认真受理处理,及时做好情况反馈。充分运用党纪工作成效来深化为民服务,让广大群众从加强党纪建设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增强党纪工作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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