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案件滑动查看)
案件二
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
而杀死施暴人
作案后自首、认罪认罚
依法从宽处罚
案件三
“法院+妇联”合力守护妇女权益
虐待共同生活的
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
坚决依法惩处
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女)与李某(男)于2020年5月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时常因小孩抚养费等问题发生冲突,李某甚至多次纠缠、骚扰、威胁、殴打刘某。
无奈之下,刘某向派出所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明,李某当天先后两次在不同场所殴打刘某。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次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受害人刘某于2024年1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申请人刘某的陈述及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面临家庭暴力风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刘某实施暴力,同时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六个月,如被申请人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裁定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也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规定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司法干预来禁止家庭成员、准家庭成员间基于控制及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暴力。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离婚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刘某在其权益受侵害之时,虽然已与李某离婚,双方已非家庭成员,且离婚后已分开居住,但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尚有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子女探望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若在此情况下对刘某的申请不予支持,与立法初衷相悖。
因此,基于双方离异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反家庭暴力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离异人员若遭受身体、精神等侵害情形的,仍可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和隔离功能,以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央视新闻、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