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正式实施!
时事
2025-02-01 17:41
江苏
又有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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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加快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月1日起施行,聚焦软件产业的研发、应用、生态3大环节,制定10条措施,推动软件产业发展。其中提出,加快建设软件产业基础共性技术平台、技术研究院、行业性或区域性集成验证中心等软件创新平台。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软件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关于促进苏州市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月1日起施行,从优化养老服务模式、扩大银发产品供给、推动产业强链补链等六大方面提出20条措施,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其中明确,实施“苏式助餐”专项行动,加快智慧助餐场景建设,全市打造一批老年助餐服务示范点。提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质效,鼓励机构照护服务向居家社区延伸。加快智慧养老院试点建设,到2027年,全市建成60家以上智慧养老院。修订出台的《苏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村(社区)的职责是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核对工作,指导填写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提交身份证明等材料等。为适应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实践需要,明确信息提供单位在收到核对机构核对请求后反馈信息时间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等。《苏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两类农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是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养殖、投放福寿螺、牛蛙、鳄龟等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处罚,二是对未按照规定对阳澄湖大闸蟹实施标准化养殖的处罚,均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阶次,明确了相应的裁量标准。 江 苏
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有新规
修订后的《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同时,增加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以及“厂中厂”“园中园”等混合业态的出租和承租单位开展应急演练的要求等。《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药品经营企业应于2025年10月1日前领取新版许可证,对新开办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销售的零售药店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同时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药品,总部不得零售药品。 全 国
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2月8日起实施。新国标规定,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同时,明确罐头类食品中不得使用防腐剂,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中不得使用防腐剂脱氢乙酸。强制性国家标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2024)2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容器应采用食品专用容器,应在容器外显著位置明显标识“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字样,容器内外均应干净卫生。运输非食品的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用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集装箱液袋为一次性使用容器,不应重复使用。《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月1日起施行,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审判实践疑难问题。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五、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月1日起施行。办法落实新修改专利法有关内容。增设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行政调解等有关章节。完善办案实体规范,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等作出规定。六、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限制办理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月10日起施行。办法细化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程序。其中明确,对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行政处罚等情形,限制办理相关公司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来源:综合引力播、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苏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中国政府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