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还敢管学生?”云南昭通,13岁男孩读初二,自习课他突然褪掉裤子,摆弄自己的隐私部位,要和同桌比大小,还让女同学看。女同学气的脸通红,直接去班主任那里告状,班主任训了男孩一顿,德育主任又用戒尺打了男孩的手。没想到,男孩父母把他送进医院并报警,警方罚了老师400元,父母觉得处罚太轻了,直接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3.6万。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天,初二班主任常颖正在办公室备课,突然,女学生苏雯雯敲门进来。
苏雯雯面红耳赤,眼泪汪汪的,气的说不出话来。
好半天,苏雯雯才平复情绪告诉她,自习课她正在看书,坐在她身后的卢小鹏拍了她一下。
她知道卢小鹏就是个调皮捣蛋的学生,根本没搭理他,可他不停的拍苏雯雯,让她回头给她看个好玩意。
苏雯雯一回头不要紧,吓得“哇”的一声叫,又羞又臊直接跑了出去。
只见卢小鹏竟然把裤子褪了下去,掏出自己隐私部位把玩。
他开始看大家都在读书写字,自己闲的无聊又没事可做,突发奇想褪下裤子,摆弄隐私部位。
他看同桌的小刚认真写作业,他就撺掇小刚,让他也褪下裤子,跟自己比大小。
小刚白了他一眼,压根就不搭理他,还是专心写字。
被晾在一边的卢小鹏一抬头,看到苏雯雯在埋头读书,就又去拍她。
苏雯雯本想回头呵斥卢小鹏,别打扰自己学习,没想到看到这样不堪的一幕,她一个小女生,顿觉又羞又恼,跑去找班主任常颖告状。
说起卢小鹏,常颖也是一个头两个大,卢小鹏父母是做生意的,家里不差钱,也没时间管他。
所以,卢小鹏学习成绩托班级后腿不说,还不服管教,调皮捣蛋。
但是,他平时也就是和男同学打打架,把女同学弄哭了,或者上课往在黑板写字的老师身上喷水,或者制造点恶作剧。
常颖多次联系卢小鹏家长,让他们多管教一下自己孩子,别光想着挣钱,把孩子给耽误了。
没想到,卢小鹏的爸爸卢海亮劈头盖脸把常颖一顿说:我们把孩子送进学校,你们老师就有教育的义务,你们图省事,把教育的责任推给我们,你们这是失职!
和这样的家长没办法讲道理,后来,常颖就直接把卢小鹏安排在教室最后面,你不学,别耽误大家学习。
可即使这样,卢小鹏不但没收敛,反而更胆大,他坐在后面,直接整蛊全班同学,包括各科老师。
但他还是第一次,这么不知羞耻的褪裤子,做出伤风败俗的事。
常颖把卢小鹏叫到办公室,声色俱厉一顿训斥,可卢小鹏既不认错,也不保证以后不再犯。
这样下去怎么得了!得给学校造成多坏的影响,女学生回家跟父母说,父母肯定找学校问责。
于是,常颖直接把卢小鹏交给了德育主任,德育主任又对着卢小鹏一顿批评。
可他态度很恶劣,一副我就干了,你能把我咋样?我以后还继续干,就把你气个半死的态度。
于是,德育主任直接拿起戒尺,在卢小鹏手上敲了几下。
这是一种惩戒,德育主任也没有多用力,现在的孩子娇气的很,受不得一点皮肉之苦,他有自己的分寸。
可万万没想到,第二天,卢海亮就找到学校不依不饶,说他儿子卢小鹏被老师打坏了,正在住院,要求学校给他个说法,否则他就跟学校没完。
卢海亮大喊大叫:我花钱把儿子送进学校,是让你们教育的,不是让你们打的,我自己一手指头都不舍得碰,你们说打就打,谁给你们的权利?我已经报警了,我告诉你们,这事我跟你们没完。
平时,卢海亮把儿子往学校一送就不管了,这时候有时间在学校上窜下跳了。
警方经过调查,德育主任确实敲了卢小鹏手板,要求对方赔偿卢海亮400元。
可卢海亮“呸”了一口,说这是打发叫花子呢。
卢海亮愤怒的把学校和德育主任告上法庭,索赔360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德育主任使用戒尺敲打卢小鹏的手心,虽然初衷是出于教育目的,但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体罚的一种。
因此,德育主任的行为可能触犯了这一法律规定。
然而,是否构成体罚还需考虑具体情节,如使用的力度、造成的后果等。
2、卢小鹏的行为,违反学校规定,也侵犯苏雯雯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43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卢小鹏在自习课上脱掉裤子并摆弄隐私部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学校的纪律和道德规范,也侵犯了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
作为受教育者,卢小鹏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尊重他人,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卢小鹏3213元。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