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作废的公告
运城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
“毒驾”行为远比“酒驾”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严重,尤其是在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
“毒驾”的危害性源于毒品的特殊性能,吸毒后产生的精神兴奋、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行为失控,具有攻击性。一旦驾驶机动车,极易发生超速、飙车,甚至主动撞人、撞车等肇事行为,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几率倍增。
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新型毒品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管制,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因其滥用多发生在娱乐场所,又被称为 “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假日毒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毒驾之祸,害人害己!
当你面对牢狱之灾时,悔之晚矣!
珍爱生命,远离毒驾!
拒绝毒驾,从你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