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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7日16时许,李某某驾驶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定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鸡泽县某村西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横过道路的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侧面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村庄路段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4年12月2日15时许,付某某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大名县大名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小学东侧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某变动现场,未及时报警,未保护现场。
付某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行驶中疏于观察。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4年12月6日11时许,靳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名县阳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马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靳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村庄路段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减速慢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马某某驾驶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4年12月24日16时许,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鸡泽县椒乡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九鼎路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胡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侧面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高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能安全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胡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又一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高某某、胡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4年12月28日15时许,谢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阳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谢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未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5年1月6日16时许,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邱县政通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振兴东路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十次事故九次快”、“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坚决抵制各类交通陋习,驾驶机动车安全、规范行驶,骑乘电动自行车戴好安全头盔,共同营造我市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来源:邯郸交巡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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