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责任要求告知如下: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要求。广告牌的大小、位置、高度等必须经过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经备案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等,应当严格按照备案要求的时间、地点、规格、材质、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整洁、完好、安全。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同一道路、同一街区设置的招牌,原则上应统一高度、统一规格,整体相对统一。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确保安全可靠。广告牌的结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安装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确保广告牌在各种自然条件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广告牌的维护和管理也必须定期进行,确保其安全性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县城区建筑物、绿化树木和公用设施、道路两侧等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以及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散发宣传品,设置水柱旗、彩旗。
五、违反本告知书第二条规定,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拒不配合,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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