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大观园】一起认识“家庭暴力罪”

政务   2024-08-26 20:25   中国澳门  



根据《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罪”是指行为人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等同关系的人实施身体、精神或性的虐待。




刑事责任

犯“家庭暴力罪”的行为,一般可被处一至五年徒刑。


不过,如果虐待是在特别可谴责性或恶性的情节下实施,例如被害人未满十四岁、伤害是在未满十四岁的人面前进行等,则刑罚会加重至二至八年徒刑。如果因家暴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更可处以最高十五年徒刑。


此外,对因“家庭暴力罪”而被判刑的人,法院可因应实际情况,尚可单独或一并科处为期六个月至五年的附加刑,包括:



禁止接触、骚扰或跟踪被害人;


禁止在指定范围内逗留,尤其是被害人或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工作地点或学校的附近范围;


禁止持有特定的武器、物件或工具;


禁止从事特定职业;


强制命令参加家庭暴力特别预防计划或接受心理辅导等。


更甚者,基于家暴的严重性,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法院可判处行为人禁止行使亲权、监护权或保佐权,为期一年至五年。


须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罪”属公罪,即有关行为不取决于被害人是否追究,检察院也会主动展开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序。


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角色非常重要。以下为大家简单介绍《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中有关声请成为辅助人的相关规定。


何谓辅助人?

辅助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58条的规定,辅助人有权参与由检察院领导的侦查,提供证据,以及声请采取必要措施;提出独立于检察院控诉的控诉;对影响其本人的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即使检察院没有提起上诉)等。此外,法律亦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辅助人是具有作为检察院协助人的地位,其在诉讼程序中的参与须从属于检察院的活动。


哪些人可以声请成为辅助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57条的规定,年满十六岁的被害人;非经其告诉或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的人;无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满十六岁的被害人的父母)等都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声请成为辅助人。


根据《家暴法》的第24条的规定,向被害人提供具体及实际支援服务的社团可成为家庭暴力罪诉讼程序中的辅助人。按照有关规定,在被害人没有申请成为辅助人及没有明示反对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有接触并对情况有直接了解的社团可申请成为辅助人,从而协助检察院进行诉讼并可提供证据及声请采取措施(但倘若被害人随后也申请并成为辅助人,这时社团的参与也必须终止)。值得强调的是,相关社团代替被害人作为辅助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并非强制要求,相关社团其实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有关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障辅助人在诉讼上的权益、更好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有效地协助检察院参与诉讼,法律规定辅助人必须由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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