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诚和信任是婚姻美满的基础,双方在婚前有权充分了解对方的各方面情况,也应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防止因隐瞒一些重要信息而给婚后生活“埋雷”。
近期,永城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导致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婚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在结婚登记前与原告交往过程中,未明确告知自己患有该种疾病。
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对于原告来说,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原告当然享有知情权。故原告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问题,为缔结婚姻,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款20万元,被告回礼2万元。婚前,被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共同生活,且原告给付的彩礼由被告李某乙接收,被告李某乙是共同受益人,故被告李某乙应与被告李某甲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故根据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被告接受原告彩礼款数额,法院酌定被告李某乙向原告返还彩礼数额。
关于原告主张的上车礼、红包,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上述花费,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买衣服钱、三金,因其未提交有效票据等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婚姻撤销,被告的嫁妆及陪送物品原告应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结果:一、撤销原告左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的婚姻关系;二、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左某某返还彩礼款17万元;三、原告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李某甲返还嫁妆(如不能返还,则按原购买价值进行赔偿);驳回原告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市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关系是基于双方真实自愿完整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如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可能会加重另一方在婚后生活中巨大经济压力和婚后正常的婚姻生活,这有违另一方缔结婚姻的初衷,影响到另一方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完整性。故患病一方当事人如决定结婚,应当将其真实情况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享有当然的知情权。
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双方应当坦诚相待,如实告知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有利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既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也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来源:永城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