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法院为赔偿义务人提供多种替代修复场景,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专项用于松材线虫病防治,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11月26日,永安市法院法官对于日前宣判的一起盗伐林木罪案进行总结。这起案件是全省首例适用“减量模式”开展修复的生态案件。
2022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购买永安市安砂镇某山场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马尾松,后将砍伐作业承包给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为赚取更多利益,罔顾许可证采伐范围,超树种砍伐林木,被告人邓某某默许直至案发。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林木共计118株,立木蓄积33.5023立方米。案发后,3名被告人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永安市法院与永安市林业局会商,决定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减量生态修复模式”,引导被告人替代性履行生态修复赔偿责任。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与相关单位签署协议,并额外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0元,专项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弥补生态功能损失。经永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庭审现场综合考虑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