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月11日召开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底新疆将基本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跨省共济使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就医购药个人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以“授权”的方式,把医保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提供给参加基本医保的近亲属使用,可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2024年,全区各统筹区全面完成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职工门诊统筹基金由2023年的3000元提高至4000元,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扩大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及结亲户,并且实现了疆内异地家庭共济,即共济人和被共济人不在同一个统筹区,即不在同一个地州市,但都在疆内参保的,也可实现共济。
今年底,新疆将基本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跨省共济使用,实现各统筹地区门诊慢特病认定、管理、服务标准统一。持续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服务,优化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支付和管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上有富余资金,即便参与共济的近亲属在国内其他省区市,只要在当地参加了基本医保,参保人就可以使用医保钱包向家人转账,实现个人账户资金跨省共济使用。
“家庭共济的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不包括医保报销待遇。钱可以共济,但卡不能共用。参保人可以把个人账户的钱给家人使用,但其家人看病哪些能报销,能报销多少,还是依据他们参加的医保制度确定,分别按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相应待遇。”该负责人说。
来源 | 石榴云/新疆日报
编辑 | 唐瑞
责编 | 靳春燕 苗立
审核 | 姚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