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报送对象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由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需报送2024年度报告。
02
报送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03
报送方式
1.经营主体登录新疆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跳链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系统,报送年报。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3.个体工商户关注“新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网上办事”栏目,选择“个体户年报入口”,通过手机端进行年报;也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小程序,点击“年度报告”栏目报送年报,或登录“丝路有信”微信小程序报送年报。
04
注意事项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操作流程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年报)咨询电话可登录“新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了解我们”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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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信用监管处
稿件编辑丨翟娟娟
微信编辑丨马映雪
校对丨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