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用于清算,存款账户中的准备金是基础货币的主要构成。按照法律的授权,中央银行可以对银行提出一个存款准备金不能少于多少的要求。中央银行规定金融机构保有的最低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另外,金融机构存放在央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金是超额准备金。
最初的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只要经营存款业务,就必须保有存款准备金。后来存款准备金逐渐发展成为一般货币政策工具,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调节银行体系流动性,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信贷总量。从这个意义上,所有持有符合存款准备金基数定义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应受到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
目前,我国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纳入了交存范围。美国在取消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之前,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均需交存存款准备金;欧元区所有的信贷机构、日本几乎所有的民间金融机构都要交存存款准备金;一些发展中国家还包括了部分非银行机构。
我国存款准备金的基数为各类存款,并与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尽可能衔接。多年来,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持续完善存款准备金的基数。除常见的存款类业务外,陆续将保险公司存款、金融控股公司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保证金存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等纳入基数范围,不断健全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调控功能。
国际上,主要央行规定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基数范围非常广,除传统存款外,还包括了许多其他负债。如欧元区的存款准备金基数包括了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日本的存款准备金基数包括了存款类金融机构向非金融企业及公众发行的未偿付金融债券和信托本金等。
与国际上很多国家类似,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在设计之初,就已将不同时期的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和水平、金融机构组织体系、资金管理方式和能力以及会计、统计制度等因素列入考虑清单。自1984年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以来,总体上经历了按存款类型确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的存款准备金率和按机构类型、规模来确定存款准备金率。
目前,我国存款准备金率包括大、中、小型银行三档,分别为8%、6%和5%,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