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关,对于打工人而言,能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是对自己一年辛勤劳动的回报,然而有些施工单位或者包工头逃避法律责任,有钱却不按时发放工资,恶意欠薪!这种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图源网络,下同)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从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相关楼栋的泥工工程,并签订《泥工承包合同》。张某承包工程后,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2022年1月28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并反映该情况,人社局经调查,指令张某于2022年1月30日前核算支付所有工人工资,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2022年1月28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对承包的工程进行核算,结算工程款为515万余元,当日该公司将剩余工程款结清,张某书面承诺足额全部支付工人工资,该公司另行借支20万元给张某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在2022年春节后,又有工人联系张某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其承诺3月底支付,到期后被告仍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拒不履行承诺,工人于2022年3月29日集体到售楼部堵门。之后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代付了46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86万余元,除此之外张某仍有18万余元未支付到位,至2022年5月,被告人共拖欠5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105万余元。另查明,张某在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陆续以不同人的名义套取80万元左右工程款,未实际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赣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赣县区法院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