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政务   2024-11-14 20:56   辽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首次清晰界定了“家庭教育”的概念,明确了家长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近日,双塔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在审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中,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依法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双塔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我承诺,注重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这是一对父母在收到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后作出的承诺。

2024年10月9日,原告刘某一将其父亲刘某某诉至双塔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某给付欠付的抚养费共计7180元,并在今后每月按时支付刘某一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调查了解原告成长经历及生活状况后得知,刘某一父母离婚后,刘某一母亲负责抚养刘某一,刘某一父亲刘某某每月给付一定抚养费。但是,因刘某某工作发生变动,收入今非昔比,导致没能按时支付抚养费,给刘某一生活和学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案件经调解后,最终被告刘某某同意补齐欠付的抚养费,并承诺以后每月会按时给付。

虽然本案涉及的抚养费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但考虑到刘某某作为刘某一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包括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及情感需求等,与刘某一母亲共同承担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责任,让孩子健康成长。为此,双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刘某一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对他们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使其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呵护并关注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同时,提醒刘某一父母,拒绝或怠于履行将承担法律后果。

近年来,为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双塔区人民法院不断将工作重心从中端的审判环节,延伸至前端的预防和后端的化解,尤其在婚姻家事审判工作中,始终秉持着“家庭教育既是家事,也是国事”的理念,加强对夫妻双方释法说理,告知离婚后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也要履行好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及时回应子女情感需求,关注并帮助孩子健康成长。接下来,双塔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指导令》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保护作用,督促未成年人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来源:朝阳政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楠沐
审核: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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