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引客入灵”奖励办法(试行) 灵武市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文摘   2024-10-10 18:56   宁夏  


灵武市“引客入灵”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激励各旅游企业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主动开展“引客入灵”,激发旅游业发展活力,有效拉动灵武市经济增长。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引客入宁”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宁文旅规发 〔2024〕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01 |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组织灵武市外的游客进入灵武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具有合法经营资质,遵守旅游行业管理,当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投诉的企业及积极宣介灵武文旅资源的企业或个人。

02 |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总资金每周期400万元,由市财政统筹。

03 | 第三条 



一日游奖励。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灵武市外游客来灵旅游,游览2个3A级及以上景区和1个文旅综合体(或2个A级及以上景区和2个文旅综合体),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周期累计最低享受奖励人数1000人次,累计奖励最高额度60万元,按申报先后顺序奖完为止。

04 | 第四条



过夜游奖励。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灵武市外游客来灵旅游,游览2个3A级及以上景区和1个文旅综合体(或2个A级及以上景区和2个文旅综合体),在灵武市住宿一晚,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周期累计最低享受奖励人数600人次,累计奖励最高额度100万元,按申报先后顺序奖完为止。

05 | 第五条



研学游奖励。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灵武市外游客30人以上(含30人)来灵研学、拓展、举办论坛、沙龙、会议等,一次性游览研学游基地2个及以上,活动举办时间不少于1天,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额度50万元,按申报先后顺序奖完为止。

06 | 第六条



大型团队游奖励。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大型团队(400人及以上)来灵旅游,游览2个3A级及以上景区和1个文旅综合体(或2个A级及以上景区和2个文旅综合体),在灵武住宿一晚,按照每团次2.5万元予以奖励,累计奖励最高额度50万元,按申报先后顺序奖完为止。

07 | 第七条



自驾游奖励。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自驾车团队的社会团体(如自驾游俱乐部等)来灵旅游,游览2个3A级及以上景区和1个文旅综合体(或2个A级及以上景区和2个文旅综合体),在灵武市住宿一晚,一次性输送自驾车数量不少于10辆,按每车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输送自驾车数量20辆及以上,按每车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额度50万元,按申报先后顺序奖完为止。

08 | 第八条



包专机、专列游奖励。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旅游包专机(100人及以上)或火车(高铁)专列(400人及以上)来灵旅游,游览2个3A级及以上景区和1个文旅综合体(或2个A级及以上景区和2个文旅综合体),在灵武市住宿一晚,按每个专机、专列给予2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额度40万元,按申报先后顺序奖完为止。

09 | 第九条



排名奖励。对每周期过夜游客人数输送超过3000人次的企业或社会团体进行排名,取前三名。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10 | 第十条



新媒体宣传奖励。对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全媒体矩阵主流媒体开展灵武市文旅宣传营销的企业、个人(单个账号关注量或粉丝量不低于15万人次,景区景点等自行宣传推广的除外)进行奖励。
1.每周期累计发布原创文旅宣传视频或图文不少于30期,累计点击量达到50万,点赞量达到5万,经综合打分排名前五的,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资金。累计奖励最高额度10万元。
2.单条视频或图文点击量达到1万次以上,且点赞量达到2000个以上,奖励原创作者0.1万元。累计奖励最高额度5万元,按申报先后顺序奖完为止。
3.单场直播观看量达到2万次以上,宣传推介灵武文旅资源不低于2小时且通过直播销售灵武景区门票、文创产品,销售额达到1万元,奖励主播0.1万元。累计奖励最高额度5万元,按申报先后顺序奖完为止。

11 |第十一条



景区景点宣传奖励。灵武市各景区景点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全媒体矩阵主流媒体开展文旅资源宣传推介,全年发布原创文旅宣传视频或图文不少于100期,积极开展文化旅游推介、宣传等相关活动不少于5场次(每场次参与人数不低于800人),且全年接待游客量不低于30万人次,经综合打分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3万元的奖励资金。累计奖励最高额度20万元。

12 | 第十二条



奖励审核申报:
1.企业提前填报《灵武市引客入灵奖励政策备案登记表》,包括专机合同、专列合同等备案相关材料,在抵灵团期内在灵武市游客集散中心(灵武市汽车站)备案。
带团来灵后填报《灵武市引客入灵奖励政策申请表》,由景区、文旅综合体、酒店、民宿核实接待人数并由专人审核签字盖章,景区、文旅综合体、酒店、民宿核实接待人数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最少的计数;申报奖励资金实行一次一报,需在离灵30日之内报送材料至灵武市游客集散中心(灵武市汽车站),过期不再受理。
申报新媒体宣传及景区景点宣传奖励的企业及个人填报《灵武市引客入灵奖励政策新媒体奖励申请表》《灵武市引客入灵奖励政策景区景点宣传奖励申请表》,于每周期最后一星期前报送至灵武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由市文旅广局联合市财政局、审计局或联合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初审及真实性认定,形成审核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兑现奖补情况在灵武市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3.本办法所称“周期”为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365天)。

13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市文旅广局发现申请奖励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奖励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3.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的;
4.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破坏灵武生态环境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不执行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旅游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或拒不参加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的;
6.企业涉法涉诉或失信,企业负责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
(二)本办法所称灵武市内“旅游景区”“文旅综合体”“研学游基地”包含以下点位。
1.灵武市内旅游景区:水洞沟景区(5A),长流水生态旅游区、宁夏灵武恐龙地质公园(3A),高庙、清水营影视城、灵州兴唐苑、灵河自驾车营地、宁夏稻米博物馆(2A)。
2.文旅综合体包括:临河镇二道沟村、梧桐树乡陶家圈村、郝家桥镇胡家堡村、崇兴镇中北村(宁夏特色旅游村镇),茗秀花语生态庄园、银湖沙漠生态小镇、长枣庄园、金河渔庄、安泰雅居、胡家堡渔乐营地(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鼎夏老酒坊(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饶有兴渠生活圈,梧桐乡野生态旅游度假区,印象上桥生态康养示范村,古溪枣园,青绿莳光鹿营地。
3.研学游基地包括:水洞沟景区、宁夏灵武恐龙地质公园、白芨滩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灵武市博物馆。
4.企业或社会团体组织灵武市外游客前往本办法试行期内新评定的景区、文旅综合体、研学游基地也可享受相应奖励。



14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施行期间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我市以往制定印发的有关“引客入灵”奖励办法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5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登记申请表.docx



灵武市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文化旅游业发展基础,优化文化旅游发展环境,激发旅游业发展活力,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办发〔2023〕42号),宁夏财政厅 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艺作品奖励扶持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3〕3号)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从文旅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并视旅游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02 | 第二章  扶持奖补政策措施



第三条  支持文艺作品的创作及制作、播出。对各文艺团体或个人创作的文学、影视剧本、广播剧剧本、音乐、舞蹈、书法、美术、摄影、曲艺等文艺作品予以扶持。
1.以灵武市名义报送的文艺作品,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在国家级各类赛事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
2.以灵武市名义报送的文艺作品,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在自治区级各类赛事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3.以灵武市名义报送的文艺作品,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在银川市级各类赛事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文化人才引进培训。
1.对灵武籍或长期工作、生活在灵武,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被列入国家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一次性奖励0.5万元;列入自治区级的重点文艺人才,一次性奖励0.3万元;列入银川市级人才库的重点文艺人才,一次性奖励0.2万元;评为艺术类高级职称一次性奖励0.1万元。
2.对灵武籍或长期工作、生活在灵武,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加入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的会员,一次性奖励0.5万元;加入自治区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会员,一次性奖励0.1万元。
第五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银川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万元、5万元、2万元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传承人参加培训学习、非遗项目宣传推介及保护传承。
第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文旅企业、社团组织、院校及个人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和特色旅游商品。
1.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参加国家级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大赛、评选活动并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2.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参加自治区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大赛或评选并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
3.获奖作品(含灵武文化元素)成果转化投入生产、销售并获得市场认可的,一次性给予研发设计单位或个人5万元奖励。
4.支持在景区景点、机场、高铁站、夜市等游客聚集区域开设具有灵武元素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专营店,根据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将文化旅游业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全市文旅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对重大文旅项目确保规划建设用地。对发展休闲观光园区、研学旅游、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等确需建设用地的乡村休闲文旅项目,市政府按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国家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
第十条  灵武市各乡镇、行政村、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特色旅游示范村、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休闲街区等涉旅企业新编制的旅游规划经专家评审、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一次性给予补助资金5万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旅游厕所经验收评定达到Ⅰ、Ⅱ类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6万元、4万元。
第十二条  扶持民宿(客栈)发展。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甲级、乙级乡村旅游民宿客栈,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全国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评定5C、4C、3C的营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四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自治区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五条  灵武市各乡镇(村)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宁夏特色旅游村镇,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30万元、15万元。
第十六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国家、自治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文旅康养产业发展,催生健康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分别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5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评定或试行期内已完成申报暂未评定且在次年公布评定结果的国家、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50万元、3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试行期内入选国家、自治区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的个人及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支持项目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奖补资金5万元、2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文博单位等开展文旅人才培育计划,旅行社(营业部)、景区、博物馆组织备案登记的导游人员、讲解人员,参加导游、讲解员大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励所属旅游企业(单位)2万元,个人1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奖项的,奖励所属旅游企业(单位)1万元,个人0.5万元;获得银川市级奖项的,奖励所属旅游企业(单位)0.5万元,个人0.2万元。
第二十一条
旅游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文旅部门统一组织的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分别按展位费的50%、40%、30%的标准给予补助,并全额补助1名参展人员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行政村、文化旅游企业、社会组织年度内按照相关规定策划举办的文化旅游推介、宣传等相关活动,根据活动特色、规模及综合效益评估,给予相应扶持奖补。
(一)奖补标准
按照不高于举办活动总投入资金的30%给予奖补,每项活动奖补不超过10万元。
(二)奖补条件
1.活动以宣传推介灵武市文化旅游为主题,旨在吸引文化旅游消费、促进文化旅游市场发展、提升灵武市文化旅游影响力。
2.活动在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主流媒体或具有影响力的社会媒体进行报道,社会反响良好。
3.活动举办时间不少于2天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4.具有完善的实施方案及相关预案,经审批后举办的。
5.活动内容积极向上,无负面社会影响或重大舆情投诉。



03 |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规划、项目、活动类奖补资金的,需在实施前提前报备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评星定级、奖项类资金奖补无需提前备案。申报奖励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和材料(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档):
(一)文艺作品扶持、文旅人才培育类:国家、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获奖作品文本或影像资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奖补类: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主管部门的公布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申报片(视频)。
(三)旅游专项规划奖补类:印发规划的相关文件(含规划文本);编制规划采购合同。
(四)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宁夏特色旅游村镇、A级旅游景区等其他类别类: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
(五)申请旅游活动奖补类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档):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或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及经费支出票据;活动总结、现场图片及视频资料、媒体宣传资料。
(六)申请旅游宣传、推介、展销等活动展位奖补类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档):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文化旅游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宣传、推介、展销活动的通知和参展证明;展位费缴费票据、1名参展人员交通费票据;参展作品清单,展销情况说明,展销活动现场照片、视频。

04 | 第四章  奖励审核



第二十四条  由市文旅广局联合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初审及真实性认定,形成审核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兑现奖补情况在灵武市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予以兑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同一事实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05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文旅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应配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文旅广局发现申请奖励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奖励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认定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不执行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旅游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或拒不参加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的;
(六)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不列入资金扶持范围;存在行政处罚记录的需待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后予以资金扶持。

06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施行期间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我市以往制定印发的有关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3年5月22日印发的《灵武市关于落实支持扩大文化旅游消费促进文化旅游业 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灵政规发〔2023〕1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灵武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编辑姚佳欣

审核丨王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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