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诬告陷害
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充分保护党员干部
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彰显
向诬告者亮剑、为清白者撑腰
的鲜明导向
案例一
2023年4月,四川省某州某县商人泽某某实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称时任该县某局副局长的秦某存在利用职权在某项目中为自己提供帮助,并向自己索贿的问题。在随后的核实过程中,泽某某均表示举报的问题属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核实,泽某某因感情纠纷,对秦某怀恨在心,捏造秦某索贿的相关事实,并实名对秦某进行诬告,意图使其受到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2024年2月,泽某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2023年10月,山东省某市某县委组织部收到上级转来关于冒用他人名义反映某机关干部陈某违规干预案件办理、插手村干部选举等问题的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经进一步核实,反映人系该县某镇的村民陈某某,其因与陈某亲属存在利益冲突,意图通过冒用他人名义举报使陈某受到处理,进而达到打压陈某亲属的目的,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12月,该县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6月,河南省某市某县某镇的学校工作人员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因工作单位调动影响个人职位和待遇,为发泄怨气,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制作举报信,并雇用他人在公共区域粘贴、散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查,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行为系诬告。2024年6月,杨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受到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被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四
河南省某市居民田某某因与付某某(该市公安局民警)亲戚存在经济纠纷,多次反映付某某在工作中包庇其亲戚,调查后发现不属实。田某某因此心存不满,于2024年5月17日晚向公安机关举报付某某酒驾。警务督察经过酒精测试和抽血化验,均显示付某某未饮酒。经查,田某某行为系诬告。2024年7月,田某某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中
有的意图通过不实举报实施打击报复
有的为泄一己私愤对他人“泼脏水”
有的心存不满恶意虚构事实诬告陷害
扰乱了信访秩序
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造成了不良影响
构成诬告陷害
最终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