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县苹果以汁多松脆,酸甜适口,色泽鲜美,肉质细嫩等特点劲销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长沙、昆明等城市及新加坡等国,深受海内外市场的青睐。20世纪90年代时,苹果就己成为洛川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1986年,洛川被国家农业部确定为优质苹果基地。2019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准“洛川苹果"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三十多年以来,洛川果农坚持秉承"诚信赢天下"的经营之道,将朴实、善良、勤劳等优良品质一同融入至苹果产业中去,成功塑造了一个驰名中外的洛川“拳头”产品,“万物皆有灵,苹果亦如此”,苹果则每年以感恩回馈的方式,给予洛川乡亲们的真金白银也是沉甸甸的,惹得邻里各区县群众甚是羡慕。
常言道,“人怕出名,猪怕壮"。随着洛川苹果产业的做大做强。繁荣、造福、带动一方经济的同时,也招惹来了无数个不良商贩,他们利用洛川苹果的声誉做起了,偷梁换柱,遮人耳目的违法勾当。
不良商贩们,将洛川毗邻的,富县、宜川、白水、黄龙、黄陵、宜君等周边县域的苹果进行大量收购,并集中运往洛川境内的各冷库进行临时储存。之后,冠以洛川苹果之名待价而沽销往各地果商。
这种赤裸裸,明目张胆的败坏洛川“拳头”产品誉称的违法行为,居然在洛川1886平方公里的版图里,司空见惯、顺理成章、无人问津、逍遥法外。
这是不良商贩藐视国法仰或是无知?还是相关部门惰政敷政又仰或是百忙之中还未掌握实情。
这种行为触犯了国法哪款哪条?又该当何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