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2月社保新规,重大调整!
2025年1月未调整会被系统强制停保
最近,有个体户收到这样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无雇工的个体户,只能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自行转为灵活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的,将会从2025年1月1日起面临停保。
1、未按时完成社保转换手续会产生以下影响:
(1)养老保险
l 缴费年限认定问题:养老保险需累计缴纳一定年限才能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未按时转换可能导致缴费年限无法连续计算。例如,若在个体工商户名下已缴纳 5 年职工养老保险,之后未按时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 5 年的缴费年限虽不会消失,但与后续缴纳年限的衔接会出现问题,影响养老金计算时缴费年限的累计。
l 养老金待遇水平影响: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是影响养老金待遇的重要因素。未按时转换手续致使缴费中断或年限累计不足,会使养老金待遇降低。因为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呈正相关,中断时间越长,最终领取的养老金金额越少。
(2)医疗保险
· 医保待遇享受限制:未按时转换社保,医保可能出现断缴情况。断缴后,从次月 1 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若在断缴期间生病住院,将无法获得医保报销。
· 医保缴费年限影响: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对享受退休后医保待遇至关重要。未按时转换导致缴费年限中断,可能影响退休后医保待遇的正常享受,如无法达到规定缴费年限,需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3)失业保险
· 失业金领取资格:失业保险需连续缴纳一定期限,未按时转换社保导致缴费中断,会影响失业金领取资格。若后续失业,因断缴不符合连续缴纳的要求,可能无法领取失业金。
(4)社保关系管理混乱
· 参保信息不一致:未按时完成转换,社保系统中的参保信息会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信息混乱。这既不利于社保部门准确管理和服务,也可能给参保人查询、办理社保业务等带来不便。
· 潜在的重复参保风险:若未及时转换且在其他地方又重新参保,易导致重复参保。重复参保不仅违反社保政策,还会造成资金浪费和社保关系混乱,后期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5)面临社保部门的强制处理
· 单位参保人员停保:如通知中提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若逾期未办理转换手续,社保部门将于 2025 年 1 月 1 日为其办理单位参保人员停保,这将直接导致社保断缴,进而引发上述一系列问题 。
· 可能产生滞纳金:除了停保外,如果是因为欠费等原因未按时完成转换手续,可能需要补缴欠费及产生的滞纳金,增加了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2、.如果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交社保,之前交的社保是接着交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会累计计算。比如之前以单位职工身份缴纳了 5 年养老保险,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后继续缴纳,之前的 5 年缴费年限会与后续缴纳的年限相加,共同影响未来养老金的领取金额。
(2)医疗保险: 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同样会延续计算,这对于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不过,在转换过程中可能需要注意医保待遇的衔接问题,避免出现断缴影响医保报销。
(3)失业保险: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年限也会予以保留,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可据此计算失业保险待遇等。
如果有雇员的话,就办理“企业职工参保登记",每月要有正常的工资流水!需要全员全额足额缴纳社保。
02
注意!
社保断缴1个月,这些资格立刻取消!
一、社保本身待遇影响
首先,社保分为: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这五个险种,对“打工人”进行了基础而全面的保障。
但一旦社保断缴之后,会影响各个险种对其的正常保障:
1、养老保险:
如果是短暂断交的话,问题不大。但是还是会有以下两方面的影响:
(1)养老金会相应降低
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简单来说,如果中断时间越长,缴费就越少,参保年限也就相应减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越少,养老金也越低。
(2)影响养老金的办理时间
此外,如果你因为断缴而导致缴纳年限不够,想要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只能是延长缴费年限,还需继续延长缴费,达到领取条件后オ能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2、医疗保险:
注意!医保断缴次月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看病只能自费。
3个月内续保,续保次月可以正常使用,且被视为连续参保。
超过3个月再续保有3~6个月等待期(各地的要求不同),等待期不能报销医保,且被视为重新参保,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而网传「医保断缴三个月会清零」是指连续缴费年限清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钱是不会清零的,累计缴费年限也不会清零。
一些城市规定,医保缴纳得越久,报销额度则越高,以深圳为例:
影响基本医保报销额度
影响地方补充医保支付限额
所以无论短期来看,还是长期来看,都不要轻易断缴医保~
3、生育险:
影响较大。部分城市要求在分娩前9个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才能领取生育津贴,如果社保中断,就只能在分娩后连续交满12个月,才可享受生育险。
4、工伤险:
没有影响。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认定属于工伤,便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单位断交工伤保险的,不影响职工工伤待遇,而由单位承担。
5、失业险:
影响较小。如果你在失业以后不是自己本人意愿造成失业的,且有一定的求职要求,并进行了失业登记,只要连续缴纳保险达到一年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了。
二、社保挂钩政策影响
其次,社保还与购房摇号、子女入学,公租房申请等方面挂钩,一旦社保断缴,麻烦可不小。
可以看到:一旦生病了/生娃了/失业了/工作受伤了/,或者需要申请居住证/公租房/摇号等,社保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可千万不能断交。
03
社保按最低基数缴费情况普遍存在
全国人大:建议赋予税务部门强制执行及违法处罚等职责
近日,全国人大检查组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检查报告。检查组认为,社保按最低基数缴费情况普遍存在,建议赋予税务部门缴费检查、强制执行及违法处罚等职责。
报告中提到:
在社会保险保障水平方面,参保质量有待提升,一是据实缴费落实不到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执法检查发现,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社平工资60%)缴费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是选择降级、低档参保。主要表现为非农产业就业人员参加居民保险、居民选择较低档参保。
在体制机制方面,社保制度的运行存在堵点,一是部门主体责任有待明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法律尚未进行相应调整。税务部门在社保费征缴时的强制执行权、缴费检查权和处罚权在法律层面不明确。二是部门协作有待加强。社会保险法第57、82条关于部门合作、协调配合的规定落实不到位,部门之间协同联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机制还不健全,参保人死亡、获刑、异地社保等数据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获取滞后等困难。
为了保证社保制度的健康执行,全国人大检查组建议:
明确社保费征期与收税征期一致,完善各险种缴费工资构成项目及计算口径,明确社保费追缴期限、滞纳金执行等问题,及时出台全国统一的操作细则,为社保费征缴、管理、经办服务提供明确可依的规定,解决地方政策不一、执行口径不明确的问题。二是完善筹资政策。夯实按实际工资缴费,在做实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相应降低缴费率,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参数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增强制度本身自求平衡能力,均衡企业、个人、财政负担。
明确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征收机关,赋予其开展日常征收、缴费检查、强制执行及违法处罚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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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可以按最低工资交社保吗?
可以取得经济补偿吗?
首先我们必须纠正一个误区,即最低工资≠社保缴费。比如说,北京202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而最低社保缴费下限为5869元,两者是不一样的!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所以,社保按照当地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是不合法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需要按照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
如果企业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呢?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深圳市
指引中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明确表示:社保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单位有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北京市
该通知中表示:
(1)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2、浙江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已经征收部门审批的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各省市的执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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