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和朋友凌晨喝完酒后,在贵阳观山湖区找了一家足疗店按摩。按摩几小时后,周先生结账回了家。可等到早上醒来时发现,账单上的加钟价格似乎不太对劲……
从消费小票上可以看到
周先生进场消费时间为凌晨0点24分
结账时间为4点48分
期间相隔4个多小时
周先生说
扣除原本消费的100多分钟
他在店里的加钟时间
不会超过两个半小时
除去初始的消费项目外
消费明细上
竟多出了6个799元的
“云巅柔情加钟”
也就是多收了4794元
不仅如此
周先生还充值了9999元
足疗店工作人员说
店里并不存在强制消费的情况
客人充卡
还有消费项目
都有技师录音为证
周先生表示
他只待了4个多小时
却被收了 7 个小时的加钟
多出来的3个小时
费用收取得没有道理
剩余的部分
连同充值余额
如数退还
【齐鲁频道法律服务团律师观点】
律师华浩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放到这个事件中,周先生与足疗店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因周先生并未接受后续服务,所以要求退还充值的会员费时,足疗店应当退还剩余的会员费。
又因为法律允许双方调解时进行意思自治,所以周先生和足疗店在进行调解时,消费中有争议的部分费用,可以在法律的大框下内自由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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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百姓关注》
编辑:任静
审校: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