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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宏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甘肃宏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详见附件)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无法取得联系,未申报并公示2023年度报告,也未办理注销登记,且经税务部门、银行系统和相关单位核实,均证实上述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本局拟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上述企业自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933-3328665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
2.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xls
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来源:泾川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