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自治区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2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这是为了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解决《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新增药品进院问题,促进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据了解,国家《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已于2021年10月9日废止,其中关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规数已不再作为对医疗机构的评审指标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应取消药品进院品种和数量限制。
根据此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卫健部门将坚持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督促各级医疗机构根据疾病谱、诊疗能力和药品供应情况,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以及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为基础,遵循上下级用药衔接原则,持续开展基层药品联动,扩大基层用药种类,更好地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自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公布后两个月内及时召开专题药事会,且每年药事会议不少于2次,充分考虑新增药品(特别是谈判竞价药品)的临床应用。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谈判药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通过临时采购或依托医保部门搭建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有关要求,在定点药店保障到位。
“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对医院和医生来说,治疗上有更多的选择,可以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需求开具更合适的药物,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对患者而言,可以更便捷地获取药物,减少用药的不便和烦恼。”相关人员说,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对医院和患者来说都具有积极意义。
各级医保、卫健部门将优化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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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记者:史传芝
编辑:倪佳红
审核: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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