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酒驾醉驾高发态势,全力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优势警力,高效部署勤务,在辖区内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形成严管高压态势。
1、2024年10月8日13时44分许,杨某胜饮酒后驾驶湘M8***7小型普通客车在水市路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宁远交警依法对杨某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2、2024年10月09日20时36分许,蒋某明饮酒后驾驶湘M0***9小型普通客车在泠南路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宁远交警依法对蒋某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3、2024年10月10日14时10分许,魏某军饮酒后驾驶湘MT***6小型轿车在062县道天堂镇政府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宁远交警依法对魏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4、2024年10月10日13时01分许,彭某万饮酒后驾驶车架号03194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X183线(麦鲁线)1公里1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6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宁远交警依法对彭某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5、2024年10月9日13时54分,唐某法饮酒后驾驶湘M8***8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水市镇供电所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宁远交警依法对唐某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6、2024年10月9日14时03分,蒋某志饮酒后驾驶湘MP***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水市镇供电所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宁远交警依法对蒋某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7、 2024年10月9日14时40分许,余某才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溪街道苗圃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3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宁远交警依法对余某才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共处罚2000元并半年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 2024年10月08日13时15分许,郑某安饮酒后驾驶湘MV***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柏家坪镇郑古元村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4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宁远交警依法对郑某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9、2024年10月09日19时27分许,欧某华饮酒后驾驶湘MG***5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柏家坪镇双井圩村集市路段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5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宁远交警依法对欧某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10、2024年10月6日13时45分许,杜某辉饮酒后驾驶粤ES***5小型轿车在宁远县水市路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宁远交警依法对杜某辉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7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