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廉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2024年第17期,总第17期)

文摘   2024-12-07 14:47   宁夏  



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处分条例


9月1日起,《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已正式施行。《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从法规层面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统一规范,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了帮助广大干部员工学习理解,宁夏机场公司纪委针对条例制作学习问答内容,请大家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条例》规定的薪资、福利、待遇类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适用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条例》规定的谋取私利类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适用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条例》规定的国有资产流失类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适用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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