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第二批
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2024年10月18日,平原县市场监管局对平原县小贾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4年10月16日,乐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乐陵市五爷面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4年12月12日,武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城县广运两岸永和豆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就餐区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4年9月2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禹城市鸿源水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4年3月8日,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执法人员对德州经济开发区思家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德州山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未设置菜单,按位对店内消费者进行收费,不接受单点,构成了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有关规定,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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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畅|审核:李霞 孙向林
■推广合作:0534-2220035 / 22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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