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依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1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等方式,举报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活动,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等行为。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省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全省统一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各地设立分线接受电话举报。各地应公开举报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举报途径,接受举报。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非法集资行为查处机关举报同一案件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奖励: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刑事犯罪事实相符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二级奖励: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未提供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刑事犯罪事实基本相符的,给予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三级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刑事犯罪事实基本相符的,给予1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条 核查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主管”原则,由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各地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拓宽举报途径,收集举报线索,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第十二条 各地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地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地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地区和部门处理,同时做好举报信息建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各地主(监)管部门负责承办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第十四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各地要及时形成核查处置结果报告,并将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等材料,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第十六条 各地应当在非法集资行为查证属实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机关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第十八条 各地收到奖励申请后,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行政处罚和审判情况、奖励申请情况和奖励意见进行复核,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各地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相应资金给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款专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给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各地公安部门应加强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依法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非法集资查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举报奖励实施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移送、统计和报告等配套工作制度,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